教育部司长:提高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覆盖率,解决入园难问题资讯快读热文推荐活动会议
昨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吕玉刚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园,规范营利性民办园的发展,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学前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学前教育公益普惠
为了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将按照双线提高的思路,必须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衡价格主渠道作用。提高公办的资源,通过这样一个调整,既提高了普惠水平,也鼓励支持了普惠性民办园的发展,也给营利性民办园留出了空间,不是民办园就不发展了,或者是遏制它的发展,不是这个意思,而是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这是一个大的原则。
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还不具备现实条件
吕玉刚表示:“关于学前教育进入义务教育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第一,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讲,目前只规定了我们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必须坚持这个法律的规定。第二,从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现在学前教育进入义务教育还不具备现实条件。”吕玉刚进一步补充表示,当前我国的义务教育虽然有了很大的保障、很大的提高,但是这种基础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尤其是艰苦边远贫困地区,我们的基础还是相当薄弱的。
教师队伍建设滞后
吕玉刚:一个是强调教师的数量供给补充问题。按照学前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国外的经验,学前教育每班按两教一保的配备标准,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按照学前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国外的经验,学前教育每班按两教一保的配备标准,这是一个基本要求。同时对民办园的问题要求要参照当地公办园相应教师的待遇收入水平确定民办园教师的待遇,在解决教师的配备、保障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科学保教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真正使幼儿在幼儿园得到科学保教,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的良好期盼。
对民办幼儿园幼儿园提出一个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姜瑾表示,办幼儿园不是办企业,办幼儿园如果在资本的逐利性和学前教育公益性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坚守的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对于近些年在民办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一些过度逐利的行为和乱象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性的规定和要求。我想这些要求实际上并不是为了限制民办教育的发展,而是对于现在经营民办幼儿园和管理民办的幼儿园到底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要规范地做,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划出红线,明晰底线,这样的目的是更好地引导社会资金理性的投资,引导依法依规来办园。
《学前教育法》,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进程
在教育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吕玉刚司长还透露,《学前教育法》,这个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进程。现在教育部正在组织力量研究起草这个法的文本,建立督导问责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政策解读,要点梳理
近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一系列普惠性措施,目地是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
1.目标——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2.入园——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
意见指出,将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方面,意见提出,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3.办园——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意见明确,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4.收费——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意见提出,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5.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终身不得从教
意见要求,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要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
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6.教学——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意见要求,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7.安全——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8.监管——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的幼儿园责任人或终身不得办学执教
意见明确,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实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